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192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宇
- 被告
- 林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基簡字第649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