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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19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江宗祐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林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基簡字第649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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