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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52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藍獲鉅
訴訟代理人
鍾耀德
被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市話服務、企業乙太專線上網、企業光纖-網內、企業光纖連線,企業虛擬網路等服務使用,依約原告於合約期間持續提供完整之電信服務,被告應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詎被告自民國114年9月份起即未再依約給付原告電信費用,所積欠之電信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52,917元,經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電信服務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2,9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市話服務申請書、市內電話電信服務同意書、智慧型企業虛擬網路服務申請書、寬頻企業乙太專線上網申請書、寬頻企業光纖-網內申請書、寬頻企業光纖連繳服務申請書、企業虛擬網路服務申請書、企業暨國際虛擬網路服務申請書、整合語音產品服務同意書、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寬頻企業乙太專線上網服務契約、寬頻企業光纖-網內服務契約、網際網路服務租用契約條款、企業虛擬網路服務契約、用戶帳款結餘資訊為證(見本院卷第13-219頁),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用352,9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3月10日(見本院卷第2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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