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367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佐田雅史
- 訴訟代理人
- 吳源霖
- 被告
- 吳聲濤(車牌號碼000-0000之所有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址位在臺中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之查詢在卷可按,依前所述,被告住所地非本院轄區,該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