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71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被告
郭恩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以115年度北補字第1321號裁定通知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子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