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714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被告
- 郭恩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以115年度北補字第1321號裁定通知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