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76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李佩蘭
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律師
被告
江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5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事件,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0號6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與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00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5年4月24日之翌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6,500元等語,綜觀起訴狀所載,原告係主張兩造間租賃關係已於115年4月24日終止,並本於出租人之法律地位,依系爭租約、民法第455條、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情,有起訴狀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加計聲明第2項之租金金額及計至起訴前一日之遲延利息、聲明第3項之自115年4月2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合先敘明。

三、本件原告起訴雖以房屋課稅現值為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之一,然查房屋課稅現值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是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等資料以茲審認。基此,本件參酌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1條至第13條之規定,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及「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規定之建物單價及耐用年數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訴之聲明所載,核定為728,566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690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2,540元,原告應補繳7,15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前開核定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智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0
    號6樓之1房屋騰空遷讓返還與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臺
    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價額
    共為654,184元【計算式:系爭房屋建物單價49,650元/㎡ ×[
    1-(年折舊率1.5%×經歷年數48.42)×建物面積48.14㎡]=654,
    184元】。
  備註:本件建物面積為:〔層次面積32.12㎡+陽台面積8.77㎡+
    共有部分使用面積7.25㎡(即523.85㎡×725/52385=7.25㎡)=4
    8.14㎡]。
二、訴之聲明第2項,依其請求53,000元(積欠租金)及自115年
    4月24日起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182元(計算式:53,000元×25/365×5%=181.51,
    元以下四捨五入),訴訟標的金額為53,182元。
三、聲明第3項請求自115年4月24日之翌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房屋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6,500元部分,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
    115年5月18日止,共24日,金額為21,200元(計算式:26,5
    00元x24/30=21,200元)。
四、以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8,566元(計算式:654,1
    84元+53,182元+21,200元=728,566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