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6335號
- 原告
- 許銘錠
- 被告
- 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王柏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於115年4月23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