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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72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被告
鋐鋌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鍵鋐
被告
呂鍵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缴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4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並由其受僱人收受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缴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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