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更一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宋東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詩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北簡更一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詩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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