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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聲字第16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蔡玉雪

聲請人
劉育宏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96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具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96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僅略稱兩造就系爭排水溝是否為漏水源頭等事項均曾於庭上陳述,上開發言與聲請人上訴理由所主張之採證瑕疵、判決不備理由等項有直接關聯等語,且請求交付第一審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並未具體說明其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究為何,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明之,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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