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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聲字第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家淳

聲請人
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珮維
代理人
廖至中律師
相對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裁定法院「臺北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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