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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49號

返還溢收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赭域工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婷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複代理人
朱柏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秧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溢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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