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0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莊涵予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廖怡婷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
929元,應繳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