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58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被告
- 賴碧慧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萬144元(
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0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8495元) 1 利息 1萬8495元 114年10月22日 115年5月26日 (217/365) 15% 1649.35元 小計 1649.35元 合計 2萬1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