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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58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被告
賴碧慧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萬144元(

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0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8495元) 1 利息 1萬8495元 114年10月22日 115年5月26日 (217/365) 15% 1649.35元  小計       1649.35元 合計        2萬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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