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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王慧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培琳間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5年度原易字第9號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5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本院諭知無罪,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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