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808號
- 原告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穎
- 被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被告
-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5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