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89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卜雅莉
被告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訴訟代理人
蘇清山

李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