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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960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台拓機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登雄
原告
新拓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登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永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特建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台拓機電顧問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其中原告新拓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1,3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各該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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