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271號
- 原告
- 東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冠榮
- 訴訟代理人
- 王泓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睿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北補字第27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睿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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