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299號
- 原告
- 張麗淑
- 訴訟代理人
- 江承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達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詹蕊華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5000元,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北補字第29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達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詹蕊華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5000元,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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