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320號
- 原告
-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鼎淵
- 被告
-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龍
- 訴訟代理人
- 劉鼎杰
- 被告
- 潘朝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724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8萬3,800元 1 利息 18萬3,800元 114年3月9日 114年12月8日 (275/365) 5% 6,924元 小計 6,924元 合計 19萬7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