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381號
- 原告
-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書資
- 訴訟代理人
- 周冠宇
- 被告
- 文山之丘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 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