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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38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資
訴訟代理人
周冠宇
被告
文山之丘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 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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