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583號
- 原告
- 簡文進即進峰工程行
- 被告
-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向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5,152元(即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88萬元,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