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37號
- 原告
-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志威
- 被告
- 祐實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韡
- 被告
- 侯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5,0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2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計算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