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40號
- 原告
- 立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治國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宏
- 被告
-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麗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72,440元,及自附表一所載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92,0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日前1日即民國114年8月27日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付款人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民國) 利息起算日(民國) 利率 1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467,500元 YNA0000000 114年7月30日 114年7月31日 6% 2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368,347元 YNA0000000 114年8月6日 114年8月7日 6% 3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882,980元 YNA0000000 114年8月15日 114年8月16日 6% 4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866,893元 YNA0000000 114年8月20日 114年8月21日 6% 5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786,720元 YNA0000000 114年8月22日 114年8月23日 6%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