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65號
- 原告
-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書資
- 訴訟代理人
- 周冠宇
- 被告
- 未至國際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維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66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萬5,000元 1 利息 4萬5,000元 114年12月23日 115年1月18日 (27/365) 5% 166元 小計 166元 合計 4萬5,1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