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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資
訴訟代理人
周冠宇
被告
未至國際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維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66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萬5,000元 1 利息 4萬5,000元 114年12月23日 115年1月18日 (27/365) 5% 166元  小計       166元 合計        4萬5,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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