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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8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邱于真

原告
賴鳳玲
訴訟代理人
高進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玉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騰空返還租賃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應依系爭房屋之一般市場標的價額,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之未繳納租金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元,並加計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26日)按月18,000元計算之金額,合計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未於起訴狀陳明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及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或「提出系爭房屋附近最新房屋實價登錄平均交易價每坪價格,以系爭房屋坪數比例計算相當價額,再扣除系爭房屋座落基地之土地公告現值總價」(請自行上網查詢實價登錄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並陳報網頁查詢結果),請務必提出詳細計算方式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又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僅為課稅之基礎,難認係系爭房屋之一般市場交易價額,請併予注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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