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86號
- 原告
- 賴鳳玲
- 訴訟代理人
- 高進盛
- 被告
- 沈玉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明: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18,000元。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前段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不含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觀諸系爭房屋鄰近地段近期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坪95.2萬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買賣實價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以此為系爭房屋(包含土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尚屬合理,而系爭房屋總面積為83.05平方公尺(即25.1坪),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則系爭房屋(包含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23,895,200元(計算式:25.1坪×952,000元=23,895,200元)。再以系爭房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得到房地比,計算系爭房屋(不含土地)之交易價額,系爭房屋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為187,300元,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系爭房屋坐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坪方尺310,000元,合計公告土地現值為9,699,218元(計算式:310,000元×4,286平方公尺×73/10000=9,699,218元),亦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房地比為1.9%(計算式:187,300元÷〔187,300元+9,699,218元〕=1.9%),系爭房屋(不含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454,009元(計算式:23,895,200元×1.9%=454,009元)。次查,訴之聲明後段訴訟標的金額為61,800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26日,計算式:18,000元×3+18,000元×13÷30=61,8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33,809元(計算式:454,009元+18,000元+61,800元=533,8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