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李佳玲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蘇育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潔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補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