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770號
- 原告
- 瑞騏機械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廖哲豪
- 被告
- 柯忠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全部不存在。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附表編號1本票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萬1370元(計算式如附表1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2萬5719元,本件附表編號2本票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3萬6822元(計算式如附表2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8元,本件附表編號3本票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0萬3699元(計算式如附表3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2萬2677元,本件附表編號4本票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7萬9781元(計算式如附表4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3萬2856元。合計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萬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 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年息 (%) 1 200萬元 114年3月10日 114年3月24日 115年1月22日 16 2 120萬元 115年1月9日 115年1月15日 115年1月22日 16 3 175萬元 115年1月12日 115年1月15日 115年1月22日 16 4 260萬元 115年1月13日 115年1月15日 115年1月22日 16 附表一(附表編號1): 訴訟標的金額206萬1370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5年1月22日 115年4月1日 (70/365) 16% 6萬1369.86元 小計 6萬1369.86元 合計 206萬1370元 附表二(附表編號2): 訴訟標的金額123萬6822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0萬元) 1 利息 120萬元 115年1月22日 115年4月1日 (70/365) 16% 3萬6821.92元 小計 3萬6821.92元 合計 123萬6822元 附表三(附表編號3): 訴訟標的金額180萬3699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5萬元) 1 利息 175萬元 115年1月22日 115年4月1日 (70/365) 16% 5萬3698.63元 小計 5萬3698.63元 合計 180萬3699元 附表四(附表編號4): 訴訟標的金額267萬9781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60萬元) 1 利息 260萬元 115年1月22日 115年4月1日 (70/365) 16% 7萬9780.82元 小計 7萬9780.82元 合計 267萬97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