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784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訴訟代理人
侯懿純
訴訟代理人
李慶珠
被告
吳永發(即永發聯合法律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

號碼為:臺北市中山區房屋(地址詳卷,下稱系爭不動產)騰空

遷讓返還原告;並應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

不動產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9元。因本件

訴之聲明價額之核定,原告起訴未提出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酌定

,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一般市場交易價予以核定價額,並應加計30

9,504元(自114年5月1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29日止【共

256天】、按日給付1,209元)後,始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金)

額。因為原告未於起訴狀表明系爭不動產市場交易價額,亦無提

出系爭不動產及座落基地之不動產登記謄本,致本院無法核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下:

㈠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額(包括但不限於:實價登錄資料、鑑價報告、房屋仲介就該屋行情證明等),若能提出較低價額之系爭不動產實際出售交易價額或鑑定價額(例如:提出其他相類似、鄰近區域房屋實際交易登錄價格記錄,以面積比例來計算相當之房屋價額,可得到該不動產交易市價,或者,提出公正、專業第3鑑定人出具之鑑定報告,而經比較依據,認為合理時),自得以此較低價額並依計算應繳之裁判費。原告並應同時進狀陳報本院前述相關依據及計算方式,並於加計309,504元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自行依上開方式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可以系爭房屋及基地最近之交易總價額,或附近相類建物房屋之最近實價登錄為參考,本院查得附近內政部實價查詢服務網登錄資料為平均每坪1,129,197元,計算出平均坪數價格乘以系爭房屋面積得其總價,或依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房屋仲介就該屋行情證明等,如為含基地之建物總價時,需扣除系爭房屋座落基地之公告地價,得出系爭房屋之淨值。至於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然其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且通常而言,均與我國房產市價有很大差別,租賃期間總金額亦非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之房屋經濟上交易現值,不可以作為計算基準)。

㈡以上補正事項,如逾期未進狀補正或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潔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補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