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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80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被告
失態音樂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夢涵
被告
鍾泳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7,9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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