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827號
- 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貴興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北補字第82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貴興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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