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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827號

給付水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貴興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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