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872號
- 原告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 被告
- 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穆潤空間設計室內兼 上法定代理人 姚 翰被 告 黃婕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4,851元(計算式:1,959,600元+15,000元+700,770元+19,481元=2,694,8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