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877號
- 原告
- 紀秀麗
- 被告
- 楊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38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萬4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請求返還房屋,每月租金8200元x12月÷10%=98萬4000元(依土 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98萬4000元。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 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