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914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志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勝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茹霜即鴻運發彩券行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另本件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