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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75年度司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陳金圍

  • 原告
    黃根旺即來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75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黃根旺即來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來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准予展期陸個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來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准予核備在案,因該公司清算申報中有關資產尚無法於前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展期,經核尚無不合,特予裁定准予展期六個月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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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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