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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75年度司字第9號

聲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金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75年度司字第9號

聲請人
黃根旺即來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來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准予展期陸個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來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准予核備在案,因該公司清算申報中有關資產尚無法於前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展期,經核尚無不合,特予裁定准予展期六個月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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