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75年度司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陳金圍
- 原告黃根旺即來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75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黃根旺即來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來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准予展期陸個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來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准予核備在案,因該公司清算申報中有關資產尚無法於前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展期,經核尚無不合,特予裁定准予展期六個月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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