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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75年度司字第9號

聲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蔡虔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75年度司字第9號

聲請人
黃根旺即來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來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准予展期陸個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來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准予核備在案,因該公司清算申報中相關資產及往來款尚無法於前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展期。經核尚無不合,特予裁定准予展期六個月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金額轉換■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蔡虔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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