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北簡聲字第六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蕭忠仁
- 當事人乙○○、中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與中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聲字第六一О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中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振明 相 對 人 丙○○ 甲○○ 右聲請人與中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一)他造 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 理由,應釋明之,同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亦規定明文。再者,釋明事 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 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設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訴外人趨策資訊有限公司闕群蓉之委託,為 中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發設計中網通電子商務一案,唯訴外人闕群蓉因延欠 聲請人部分款項,經催告後仍不履行,聲請人乃於日前宣告解除契約,並請闕群 蓉返還聲請人已開發完成之程式碼,惟闕群蓉表明該程式碼已於日前交付相對人 中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乃請求該公司返還該工作物,該公司不但拒絕 請求,且一再對外宣稱該程式碼係由其所獨立開發,並任意修改其程式內容,侵 害聲請人之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聲請人乃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為恐 相對人湮滅證據,致使聲請人無法求償,爰聲請扣押相對人位於網達國際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台北市○○○路○段八八號十一樓),網址: http://www.pandarace.com(IP:210.209.14.113)(機房:台北市○○路○段三 三三號三一樓)之所有程式碼及資料,以保存其證物云云。經查,本件聲請人主 張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應釋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惟依聲請人提出之中 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陳千峰之間之合約書、電子郵件紀錄各一件、存證信函 二件影本所示,並不足以釋明該中網通電子商務之程式碼係聲請人個人之著作, 及該程式碼及資料等證據確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且聲請人聲請者係扣押系爭 所有程式碼及資料,亦逾越證據保全之必要程度。此外,林振明、丙○○、甲○ ○三人並非聲請人訴請損害賠償之當事人,聲請人聲請本件證據保全,尚非有據 ,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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