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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二三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二三二號

原告
齊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進源
訴訟代理人
沙洪 律師
被告
舜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舜智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六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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