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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姚念慈

上訴人
國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932,176元(本訴為146,755元,反訴為1,78

5,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姚念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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