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簡字第4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北簡字第481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寰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景星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鄉律師
- 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499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1年7月2日裁定命在該給付票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關於被告與原告之前手旭毅管理顧問有公司(原名稱為旭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代理銷售合約是否已解除部分,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9號判決(即上開88年度重上字第499號判決上訴後發回更審之案號)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