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乙○○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債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壹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債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壹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