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北重訴字第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重訴字第八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連元龍律師
- 被告
- 易鏵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汪團森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筆錄,
應予更正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原告「北部機精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甲○○○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聲請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