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北小字第二О九二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八十九年度北小字第二О九二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所示之支票一紙,詎經提示,未獲兌現,屢經催討無著等語,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對原告之主張既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付 款 人:寶島商業銀行 營業部 票 號 金 額(新台幣) 提 示 日 CA0000000 0萬八千元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