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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北海商簡字第二一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雅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海商簡字第二一號

原告
柏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TAIWAN BOR YING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寶方律師
被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PACIFIC STAR EXPRESS CORP.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ACE
法定代理人
LIN KUA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辛○○○股份有限公司(即WAN HAI LINES LTD.)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本件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黃雅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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