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二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二三二號
- 原告
- 齊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進源
- 訴訟代理人
- 沙洪 律師
- 被告
- 舜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舜智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六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二三二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六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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