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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簡字第1437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北簡字第14375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壽仁律師
被告
財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

      姚皓中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所指訴外人陳英弘、楊淑娟等涉有偽造文書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2323號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6499號陳兆(即陳英弘)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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