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國翎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瑞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932,176元(本訴為146,755元,反訴為1,78
5,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