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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二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范仁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二二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彬嫻
被告
台灣積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麗月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二二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

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及其中壹拾伍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

日起,其中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各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簽發支票二紙經提示遭退票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尚未清償之事實,業

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影本為證,被告復不爭執,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范仁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牛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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